(2016)湘13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冬晚与娄底市康佳服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晚,娄底市康佳服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晚,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娄底市康佳服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开发区涟滨办事处仙人居委会井坨组。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冬晚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康佳服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冻结和扣划了被执行人娄底市康佳服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因所执行的金额不足以一次性了结该案,故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叔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