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简肖婷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肖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878号原告:简肖婷,女,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伟清,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岳民,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学红,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简肖婷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肖婷诉称,原告为广州市番禺区***村***队村民,于2010年离婚,因无户口挂靠地址,派出所认为不符合而分户条件,户口至今未能分户,现居住地址为**街**座**房,为离婚后财产,法院执行中。原告于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至今未能从事社会工作,生活困难,根据农村宅基地法等规定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自住,未有回复,请求被告监督处理,而被告不作为,至今未得到办理申请宅基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原告2016年10月13日宅基地申请监督办理信履行职责,赔偿原告损失宅基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本案不应受理。原告曾就本案所提的分配宅基地事宜多次向被告信访,具体有: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其离婚后未能提供挂户地址不符合政策要求,至今未与前夫分户,由于生活困难没有居住房屋,曾住2015年5月向钟二村申请宅基地建房自住,但村仍未回复,希望有关部门给予答复。”被告接信访后,于2015年11月9日转原告所在的钟二村主办,钟二村在办结详情一栏提到“针对信访问题,村已经多次与原告面谈交流,并明确回复村没有合适的宅基地分配。”此后,原告在2015年10月23日再次通过信访途径向被告反映其申请宅基地的问题,被告在2015年12月22日答复原告,告知钟二村已经同原告多次面谈,目前村没有合适的宅基地分配,原告不服被告的信访答复,再次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区政府在2016年1月28日答复不予受理其复查申请。此外,针对原告信访过程中提出的住房困难的情况,被告分别在2016年1月26日、3月28日,10月26日、11月8日多次入户原告居住的位于***座**房的住处,了解其经济情况,了解到原告有住房,并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因此,针对原告此次提出的问题,被告在2015年12月22日已经对相同问题做出了处理,在该信访的处理过程中,也已经履行了对钟二村委会的监督职责,就其信访事项作出明确答复意见,被告已经做了有效处理,并且番禺区政府也做了相应处理。现原告继续就同一事项反复请求被告予以答复,属于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原告本次请求监督处理的事项在之前的信访过程中已经得到有效处理,被告已经对钟二村进行了有效监督,所以,被告对其本次请求不予重复答复的行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当驳回其起诉。二、信访反映的事项非被告的职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宅基地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若要分配宅基地,必须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无规定街道有督促村分宅基地给村民的职权,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请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因原告提出申请,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关于简肖婷向钟二村申请宅基地信访案件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反映向钟二村申请宅基地建房自住未能获批的问题已收悉,经该街钟二村村委查实,原告及女儿彭某(16岁)现居住在**街**座**房(区、街、村曾多次到此家访),该商品房为原告离婚前与丈夫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商品房判给了原告,所以不存在没有房屋居住的问题;诉求问题中提及“曾于2015年5月向钟二村申请宅基地建房自住”问题,该街钟二村村委已多次与原告交谈,并明确钟二村没有合适的宅基地予以分配,且近十年期间都没有发生过宅基地予以分配的事例。原告确认其已收到上述回复。2016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宅基地申请监督办理信》,陈述其于2015年5月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自住,未得到村委会书面回复,原告向街道维稳中心请求帮助解决,却得到被告信访回复,因此该问题并未解决;原告于2016年5月再次向村委会递交申请书,至今未收到回复,现请被告监督办理宅基地申请以解决困难。被告表示因其已于2015年12月22日对原告作出《关于简肖婷向钟二村申请宅基地信访案件的回复》,故对原告的该次申请不再重复处理。本院认为,因原告请求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二村民委员会分配宅基地,钟二村委会不予答复处理一事,被告已于2015年12月22日对原告作出《关于简肖婷向钟二村申请宅基地信访案件的回复》,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回复,回复载明该街钟二村村委已多次与原告交谈,并明确钟二村没有合适的宅基地予以分配,且近十年期间都没有发生过宅基地予以分配的事例。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再次请求被告监督办理钟二村村委不予答复处理原告宅基地申请事宜,鉴于该事宜被告已作出过答复,因此被告此次未予答复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简肖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