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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与许平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志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宁涛,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许平,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赤红国土资限决字[2016]06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的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于2016年6月8日对被申请人许平作出的赤红国土资限决字[2016]06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亚强审判员  赵国兴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