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黑龙江津达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黑龙江津达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844号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贵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森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黑龙江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健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津达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4元,减半收取6402元,由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海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