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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艳静与许丽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静,许丽华,张艳静,许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静,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许丽华,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张艳静与许丽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