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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成寺与仁曾、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寺,仁曾,吉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199号原告:孙成寺,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芳,女,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仁曾,男,藏族,49岁,农民,住贵德县。被告:吉太,男,藏族,58岁,农民,住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寺与被告仁曾、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寺撤回对仁曾、吉太的起诉。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