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吕志源、李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吕志源,李爱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19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王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丽、李秀春,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志源(曾用名吕志元),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李爱珍(系被告吕志源之妻),女,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吕志源、李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前缴纳诉讼费。到期后,原告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