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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李铁圈、李铁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李铁圈,李铁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09号原告:张青山,男,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铁圈,男,60多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铁伦,男,60多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张青山与被告李铁圈、李铁伦为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青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慧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振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