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李铁圈、李铁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李铁圈,李铁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09号原告:张青山,男,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铁圈,男,60多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铁伦,男,60多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张青山与被告李铁圈、李铁伦为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青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慧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振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