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苟兆军与宝鸡顺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兆军,宝鸡顺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苟兆军,男性,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勉县。被执行人宝鸡顺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号64栋2-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59679193。法定代表人林其,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苟兆军与宝鸡顺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苟兆军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