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6634-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景强、陈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梁桂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634-6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景强,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志强,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逢贵,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景文,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桂彬,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再审申请人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因与被申请人梁桂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86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861-864号民事判决;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梁桂彬应修复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关于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是否应向梁桂彬支付涉案工程款的问题,因梁桂彬没有建筑资质,其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但涉案房屋已在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付使用的质量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梁桂彬请求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根据涉案《建房认定书》,可以认定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应当按照结算价款向梁桂彬支付工程价款,二审判决按照涉案《建房认定书》中的结算价款确认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所欠工程价款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当。关于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因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并无就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二审判决未予审查,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景强、陈志强、陈逢贵、陈景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恒审判员 闵 睿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翠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