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宝山与尹英杰、高大军、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山,尹英杰,高大军,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尹英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高大军,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公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高大军一次性给付二申请执行人6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5元;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客运公司一次性给付二申请执行人78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5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及费用,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