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江县人民法院、陈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人民法院,陈华忠,邱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华忠,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邱美银,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华忠、邱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5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华忠、邱美银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华忠、邱美银共有的座落于福州市XX区XX街道XX路X号XXXXXC-a2地块二期3#楼401单元(产权证号或合同号:YR1XXXXX8)及福州市XX区XX街道XX路X号XXXXX(八区)c-a2地块地下室地下1层1083车位(产权证号或合同号:FZ购1XXXXXX6)的财产权利。上述房产权利因解除预售合同另案正在审理之中,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