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电民与葛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电民,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8号申请执行人:郭电民,男,汉族,1970年6月7日生,山东省鱼台县人。被执行人:葛新,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生,辽宁省辽阳市人。关于郭电民与葛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2312.00元、案件执行费2059.00元。经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现被申请执行人葛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