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平与范军元、王军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范军元,王军娥,范丙元,徐解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02号原告徐平,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魏岗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军元,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王军娥,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范丙元,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委托代理人范军元,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徐解正,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魏岗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诉被告范军元、王军娥、范丙元及第三人徐解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平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徐平承担。审 判 长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周杏玲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