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珍、叶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叶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王珍,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叶世明,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申请执行王珍与被执行人叶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7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世明给付4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2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