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超与被执行人石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石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孙超,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石晶明,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石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晶明于2017年3月28日履行200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石晶明于2017年4月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17年4月7日止,被执行人石晶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孙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元,已支付20000元,下余款项8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748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