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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陈某某、四川洛克妮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某,四川洛克妮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79号原告:龚某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四川洛克妮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俊豪,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槐,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陈某某、四川洛克妮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龚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