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奕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海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扦,郭海,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奕扦,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郭海,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坝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组织机构代码:32332128-X。法定代表人:郭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693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海、四川省宜宾市地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核桃坝煤矿353275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