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荣琳与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东路连锁店,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585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东路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74143X。负责人张亮。被告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东路连锁店、深圳市海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荣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荣琳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