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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继亮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陈继亮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188号广益行政大厦13楼(1302-1318、1301-1323)。主要负责人:叶新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佩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亮,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云,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无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继亮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太财险无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根据保险合同关于折旧率的约定,事故发生时,苏H×××××和苏H×××××(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为51000元,现事故车辆损失评估为156252元,已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使得陈继亮不当得利,且没有证据证明保险车辆已经实际维修。陈继亮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陈继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1、亚太财险无锡公司赔偿施救费7750元、道路财产损失13910元、保险车辆损失156252元,三项合计177912元;2、亚太财险无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1930元、评估费78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9日,陈继亮驾驶保险车辆(均挂靠登记在江苏海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杭州绕城高速处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的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继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继亮系保险车辆车主,并以江苏海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在亚太财险无锡公司处投保了相关车辆保险,其中苏H×××××货车投保了车损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苏H×××××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一审中,陈继亮申请对保险车辆车损进行评估。2016年10月12日,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锡价民[2016]68号》评估报告,认定保险车辆修复价格为156252元。此外,亚太财险无锡公司同意承担施救费7750元、道路财产损失13910元。一审法院认为,陈继亮与亚太财险无锡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期间内,陈继亮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等遭受损失,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作为实际车主,陈继亮有权要求亚太财险无锡公司按约予以赔偿。亚太财险无锡公司认可陈继亮诉讼请求中的施救费、路产损失、车辆损失等费用,予以确认。一审判决:亚太财险无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陈继亮车辆损失156252元、施救费用7750元、路产损失13910元,合计177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930元、评估费用7800元,合计9730元,由亚太财险无锡公司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陈继亮支付。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亚太财险无锡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车辆损失156252元。本院认为,陈继亮与亚太财险无锡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车损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中,针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锡价民[2016]68号》评估报告,认定车损为153252元,该损失并未超过车损险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一审中,陈继亮已提交156252元的修理费发票,故本院对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未实际维修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亚太财险无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亚太财险无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