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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兰兰与被执行人安仁县人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李检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兰,安仁县人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李检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周兰兰,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人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检程,系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李检程,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兰兰与被执行人安仁县人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李检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多次执行。2016年11月4日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检程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李检程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安仁县人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李检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向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水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