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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正军与易真群、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正军,易真群,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14号申请人:孙正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易真群,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孙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孙正军与被申请人易真群、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易真群在旺苍县农业银行25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孙正军以案外人孙伟的川XX丰田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易真群在旺苍县农业银行存款250000元;二、将担保人孙伟川XX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一年,指定由担保人孙伟保管使用,担保人孙伟不得转让、毁损、隐匿、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