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9298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互联网银行和车辆登记等信息,但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有房地产,但均已抵押给银行,并因另案被本院查封,现已进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书面承诺:上述房地产拍卖变现后,先支付优先债权,余款用于清偿相关债务。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林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