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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机能、施能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机能,施能忍,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机能,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施能忍,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慧,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机能与被执行人施能忍、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慧名下闽C×××××号小汽车过户、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因车辆去向不明而未能扣押。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文凯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熊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鸿源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