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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新华、舒寨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华,舒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舒寨兴,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华与被执行人舒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31636.51元(含执行费369.01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