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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与赵东凌、陈冰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赵东凌,陈冰冰,王培川,赵明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440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黄塘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625B。代表人:陈江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骥青,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惠安县。被告:赵东凌,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冰冰,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培川,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赵明清,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与被告赵东凌、陈冰冰、王培川、赵明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惠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