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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兴与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04行初7号原告:黄兴,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渊,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天,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辉,系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波,系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吉安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诉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兴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兴承担。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