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2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 睿第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