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俊玲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俊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俊玲,女,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张俊玲因起诉张秀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6)冀02民终5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俊玲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诉争房屋不是单位内部建房,该纠纷不属于工房纠纷,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并确认张俊玲享有平改后所得房屋一半的二分之一及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石庄开滦工房3排15号的房屋已经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拆除,张俊玲虽称平改后的房产位于唐山市路南区旭安园,但未能提供房屋的具体坐落信息及要求确权房产的产权证、拆迁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为张俊玲的诉讼请求内容不明确,且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法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俊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靓审判员 刘文娟审判员 翟慧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