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中金与曹中博、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金,曹中博,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763号原告曹中金,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曹中博,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于超,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金诉被告曹中博、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中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