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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中金与曹中博、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金,曹中博,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763号原告曹中金,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曹中博,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于超,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金诉被告曹中博、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中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