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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宏涛与呼和浩特市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涛,呼和浩特市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577号原告张宏涛,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唐玉磊,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60006049-3。负责人:张海军,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白荣升,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林祥,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建,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宏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胡洪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原告张宏涛起诉条件不成熟,当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4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宏涛承担。代理审判员陈颖娟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彭远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