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涛与周殿成、张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涛,周殿成,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67号申请人郑涛,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牙克石市科技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红旗小区12号楼5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星,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周殿成,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桥龙山小区8号楼201室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海拉尔车务段海满车站职工,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滨河明珠小区8号楼1单元1701室。郑涛申请执行周殿成,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殿成,张勇给付执行款310000元,诉讼费5950元,共计3159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殿成,张勇与申请人郑涛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在张勇工资每月支付从2017年4月开始每月保留生活费到付清为止。执行费人民币4639元已由被执行人周殿成,张勇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