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金秀机械厂,牟启平等与彭代波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金秀机械厂,王大秀,牟启平,彭代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金秀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子沟村11队,组织机构代码20344398-7。投资人:王大秀,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秀,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牟启平,男,1959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代波,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金秀机械厂、王大秀、牟启平因与被申请人彭代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巴南区金秀机械厂、王大秀、牟启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黄娅娟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