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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德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德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299号罪犯韦德枢,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德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德枢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20日入监狱服刑。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不变。2010年8月26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8月10日、2014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韦德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韦德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韦德枢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德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94.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德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德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