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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李普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李普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38号。负责人:王海水,职务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普行,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106-100155263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峰独任审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并交清了罚款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普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普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甜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