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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邓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邓伟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692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1973-3。负责人:黎炳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雄,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粤0605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邓伟雄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2区四座102房的房屋(产权证号:01××07)。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邓伟雄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黎明一路23号2区四座102房的房屋(产权证号:01××07)的查封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48元、财产保全费1646.32元,合共398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