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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戴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戴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园区联创路315号。法定代表人潘克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戴光荣,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戴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执2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