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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62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负责人:张玉梅,行长。被申请人:滕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烟台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某某银行存款769083.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滕某某银行存款769083.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