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员会。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滑城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支付原告张某某土地补偿款8292.9元及利息,现决定提取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在滑县城关镇政府三资办专款账户上张某某的土地补偿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在滑县城关镇政府三资办专款账户上张某某的土地补偿款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