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秀菊诉被告杨军宝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菊,杨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263号原告范秀菊,女,194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军宝,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菊诉被告杨军宝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秀菊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范秀菊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学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