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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秀菊诉被告杨军宝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菊,杨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263号原告范秀菊,女,194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军宝,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菊诉被告杨军宝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秀菊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范秀菊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学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