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仁萍与夏菊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萍,夏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孙仁萍,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夏菊花,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孙仁萍与夏菊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1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夏菊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孙仁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58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