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松贵与李景泽、李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松贵,李景泽,李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79号申请人:范松贵,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景泽,男,汉族,1986年11月17出生。被申请人:李培,女,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范松贵与被申请人李景泽、李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73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景泽、李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54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朝红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