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北屯冠祥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时利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新喜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屯冠祥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时利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新喜,罗鸿林,袁其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终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屯冠祥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天山路绿苑小区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新喜,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时利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哈拉苏农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何国政,该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号码:×××。原审被告:张新喜,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审被告:罗鸿林,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审被告:袁其满,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上诉人北屯冠祥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时利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张新喜、罗鸿林、袁其满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8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北屯冠祥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屯冠祥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杜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