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昆明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云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云华,昆明神昌商贸有限公司,李启俊,王乃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898号颐高数码中心B座9层I、J号房。法定代表人谭国仁。被执行人张云华,男,汉族。住址: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北路桂鑫园小区9幢3单元1702室。被执行人昆明神昌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西山区云安金色花园-晴朗云安11幢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华。被执行人李启俊,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乃立,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昆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