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福成支行与陈安锋、李世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福成支行,陈安锋,李世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2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福成支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福康路3号。负责人:林世东,行长。被告:陈安锋,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被告:李世芸,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福成支行诉被告陈安锋、李世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安锋、李世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福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福成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振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