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国青与王逸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青,王逸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青。被执行人:王逸仙本院在执行王国青与王逸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逸仙按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8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