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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2017)川1781执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维吾尔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周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万源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