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2017)川1781执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维吾尔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周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万源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