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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发扬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50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黄玲玲,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浩吟,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李**。李**,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2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