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林,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泰兴市鑫福船厂工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7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4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苏128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林退赔赃款人民币5600元,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2元、Geya牌8106手表一块,一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原审被告人杨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林撤回上诉。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晓蓉审 判 员 祝年玺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