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连珠与曲阜市中联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珠,曲阜市中联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963号原告:肖连珠,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中联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武装部新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席德运,经理。原告肖连珠与被告曲阜市中联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中联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肖连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阜中联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连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18165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被告向我借款19675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295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我借款12025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1800元;2016年11月23日被告向我借款5712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860元;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我借款14849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2230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我借款7263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1090元。被告分别给我出具了借款合同及收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没有偿还,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所述,被告借款不还,应承担偿还责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曲阜中联投资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肖连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的居间协议和收款收据各五份。证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向我借款本金19675元,利息295元;11月11日借款本金120250元,利息1800元;11月23日借款本金57120元,利息860元;11月26日借款本金148490元,利息2230元;12月5日借款本金72630元,利息1090元。本院认为,被告曲阜中联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放弃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曲阜中联投资公司做理财生意,原告肖连珠与被告业务员孔某认识。2016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675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295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25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1800元;2016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712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860元;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849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2230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263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息为1090元。约定月息0.5分。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及收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曲阜中联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所借原告本息,应予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阜市中联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连珠支付五笔借款计418165元及利息(从每笔借款的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0.5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